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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上海留學生落戶咨詢 人氣:0 日期:202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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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應屆生/非婚子女 落戶上海咨詢
老師報道教育部關于執行《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有關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工作的管理,貫徹落實年全國來華留學工作會議精神,促進來華留學事業的健康發展,我部與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于2000年1月31日發布施行。留學生落戶上海留學人員是指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并獲得國(境)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含)以上的人員;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現就執行《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進一步提高做好來華留學工作的認識。來華留學工作是一項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深遠戰略意義的工作,通過開展外國留學生教育,不僅可以為有關培養有用的人才,促進和加強我國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理解和友好交流,同時也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國際交流水平,擴大我國教育的國際影響,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因此,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積創造條件開展外國留學生教育。另一方面,接受外國留學生是一項涉外工作,留學生數量大,層次多,國別、民族、信仰不同,背景復雜,活動范圍廣,能否做好留學生工作,事關學校、社會的穩定,必須加強管理。 二、認真學習,加強依法管理高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的工作。留學生戶口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規定》是管理高校接受外國留學生工作的基本法規,《規定》的制定和頒布,為高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提供了條件。各地區、各學校要認真組織學習,把《規定》作為每一位留學生管理干部和教師上崗培訓的必修內容,并在工作中切實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規定》要求,結合本地情況制定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資格的審批辦法,并會同外事部門、公安機關認真做好高校接受外國留學生資格的審批和日常協調管理工作。落戶上海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國家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各地要對已獲得接受外國留學生資格的學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在工作中嚴重違規的學校,應限期進行整改或者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