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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留學生落戶上海咨詢 人氣:0 日期: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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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應屆生/非婚子女 落戶上海咨詢
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現戶口已回滬落戶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1.本市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戶口回滬落戶前已經依法收養的子女,長期隨養父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周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養父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其父戶口所在地落戶。
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無子女回滬落戶的,可以照顧一名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且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的親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規定的年滿16周歲不超過25周歲的一名孫輩,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戶口人員代為監護。
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規定辦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該子女取得《獨生子女證》,或其父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在父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可在本人、親屬或愿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父遷滬落戶時,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其父擁有撫養權滿5年,且其隨繼父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上海留學生落戶
二、關于夫妻投靠
本市支內、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婚姻登記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留學生落戶咨詢
本市常住戶口的少數民族、華僑人員婚姻登記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留學生戶口
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結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與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戶籍,外省市人員未再婚、實際生活基礎在本市、外省市無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參照“滬府〔2009〕70號”夫妻投靠第項規定在本市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